为了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100%股权拆分转让给多人,从而将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非一人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并认为公司已经不是一人公司了,股东就无需再对公司股权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这种观点是行不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与债务发生时间先后问题,但是剖析《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立法目的可知,该项规定旨在规避一人公司股东更便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个人的工具和躯壳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将该一人公司的股东局限理解为现任股东,则无异于鼓励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掌控,将公司作为个人牟利逃债的工具,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故对于债务发生在一人公司运营期间,即使通过股权转让使公司性质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一人股东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证实在其持股期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如果不能证实,仍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变更推动公司创新,适应市场变化。营业期限变更服务类别
公司变更法人的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5、变更银行信息。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东莞住所变更服务服务信赖企航,专业处理公司变更,让您的企业更辉煌。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公司拓展新业务或者调整业务领域,就要及时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如果涉及资质审批时,需要及时申请相关资质。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的经营范围、公章、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办理流程:网登→网登通过→工商交件→取到执照→调税务信息。6、高管信息变更如果有董事、法人、监事、经理等发生变动,要及时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这一项在实际经营中很容易被忽视,尤其是监事这一岗位的变更。所需材料: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需要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税和银行需要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国税需新法人做信息采集、实名认证)。变更促进公司国际化发展,提升全球竞争力。
工商变更需要依法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在变更过程中,企业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保证合法合规。合法的工商变更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非法的工商变更则会面临的处罚和市场的排斥,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工商变更对企业内部管理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企业发生工商变更时,必须对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和调整。例如,修改企业章程、更新营业执照、修订合同和协议等。这些工作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确保变更后的企业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同时,工商变更也需要企业与相关机构、供应商、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变更的顺利进行,并使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专业变更服务,降低企业变更成本。东莞住所变更服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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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确定了其主体资格,因此归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范畴。但对于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变更登记,系初始设立登记确定其主体资格的延续,是在初始登记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异动,应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继续作为行政许可对待,这是目前在行政登记与司法审判的实践中采信较多的实然;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变更登记与确定主体资格并无直接关系,系主体资格已然成立和存续的条件下,对发生变化的某些法定登记事项确认,应当归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商事制度语境下企业登记行为属性的未来定位。无论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没有争议的是,变更登记属于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登记效力的对抗性和公信力。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营业期限变更服务类别